關於自帶猛健樂回台灣的法規

新聞媒體

最近看到這篇新聞,看到空服員帶猛健樂回來被逮:

國籍航空空服員攜大量瘦瘦針闖關被逮 海關沒收藥品送辦

赴日掃貨瘦瘦針恐吃牢飯?海關提醒需符合2條件 否則「貨財」兩失還遭罰

[空服員帶12盒「猛健樂」已違法! 遭國籍航空開除 @newsebc]

** 臺北關籲請旅客注意,未持有輸入許可,勿攜帶「瘦瘦針」、「瘦瘦筆」或「減肥筆」等產品入境**

臺北關籲請旅客注意,未持有輸入許可,勿攜帶「瘦瘦針」、「瘦瘦筆」或「減肥筆」等產品入境
近來醫美風氣盛行,國人喜歡於國外購買各式醫美藥品攜帶入境。有關「瘦瘦針」、「瘦瘦筆」或「減肥筆」等針劑,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無論自用或販售均需先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明,且入境時需主動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臺北關表示,旅客如未經許可攜帶藥品入境,涉違反上開藥事法規定,一經查獲,海關將依同法第82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違法攜帶藥品將由法院宣告沒收,或由海關處分沒入。

為避免民眾不諳法律而觸法,該關再次呼籲,旅客出國旅遊前務必先行了解所攜帶物品入境相關規定,切勿隱匿不報或心存僥倖。對於所攜藥品如有任何疑慮,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index.aspx)查閱,有關入境旅客攜帶物品相關規定可於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查詢,或撥打該關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11-005,將有專人提供解答,海關將持續加強查緝不法藥物,以維護國人健康。

業務承辦單位:松山分關  聯絡人:李課長 聯絡電話:02-2546-4698

※ 杜絕違法代購、轉售處方藥,本文章僅針旅遊回國自用法規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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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先說一般旅客自用:

旅客回國自用懶人包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1. 是針劑一定要有證明文件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 西藥規定 - 第三點)

    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2. 未申報最多只能6個月份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 西藥規定 - 第二點)

    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

臺北關 > 旅客通關 > 入境旅客 > 藥物及醫療器材

  1. 超過 6 個月請務必申報 (台北關 - 藥物及醫療器材

所攜西藥超逾左列限量規定時,應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簽發之「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許可證」(請參考該署網頁/線上申辦平台/藥品),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1. 回國前請勿拆盒,是以原包裝進行認定

※下表所定之產品種類:瓶(盒、罐、條、支、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

衛生福利部 FB 也有圖卡

翻法條來看一下:

法規求證

來翻一下 「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藥事法第22條

1.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數量的法規「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這邊參考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 西藥規定

1. 非處方藥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條、支)為限。
2. 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二個月用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
3. 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 備註

1.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物,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
2.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
3. 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始可攜帶入境。
4. 回航船員或航空器服務人員,其攜帶自用藥品進口,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其攜帶數量不得超過表訂限量之二分之一。
5. 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
6. 本表所定之產品種類:瓶(盒、罐、條、支、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

關於空服員中了哪條?

  1. 針劑無證明文件:針劑一定要有證明文件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 西藥規定 - 第三點)

    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2. 無證明文件導致攜帶超量空服員身分帶處方藥沒有文件依法只能二分之一,等於 1 個月份,6 個月已經超量違規。(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 備註 - 第四點)

    回航船員或航空器服務人員,其攜帶自用藥品進口,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其攜帶數量不得超過表訂限量之二分之一

  3. 超量未申報:空服員帶了 6 個月份,超量空服員規定的 1 個月份,所以中了未申報 ( 台北關 - 藥物及醫療器材)

所攜西藥超逾左列限量規定時,應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簽發之「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許可證」(請參考該署網頁/線上申辦平台/藥品),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簡單來說,出去玩 自用有證明文件不超過 6 個月份,基本不用申報沒有問題的。 如果診所沒有開處方簽或證明文件(診斷證明),可以拿這個給他們看: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日文

處方簽的外觀

有誤煩請指正。

updatedupdated2025-12-212025-12-21